鄰地通行權:改善袋地通行之利器
條件 | 説明 |
---|---|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繫 | 1. 四周無通路,或 2. 既有道路費用過高、危險或不便 |
為通常使用所必要 | 依土地用途、位置及面積判斷通行需求 |
非因土地所有人任意行為 | 土地所有人應非自行破壞通行途徑 |
當土地因上述條件成為袋地時,土地所有人可依民法第 787 條主張鄰地通行權,通行相鄰土地至公路。通行權之行使應考量以下原則:
原則 | 內容 |
---|---|
最小侵害 | 盡量減少對相鄰土地之影響 |
付償義務 | 支付相鄰土地所有權人適當補償金 |
法律途徑 | 若有爭議,可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 |
相鄰土地若為國有土地,則需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
越界建築:法律保護與補救
民法第 796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非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越界建築時,相鄰土地所有人若未及時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除或變更房屋。但土地所有人須支付補償金。相鄰土地所有人亦可請求購買越界部分土地或畸零地。
情況 | 法律效果 |
---|---|
相鄰土地所有人及時提出異議 | 可請求移除或變更房屋,或請求損害賠償 |
相鄰土地所有人未及時提出異議 | 不得請求移除或變更房屋,但可請求購買越界部分土地或畸零地,或請求不當得利或侵權損害賠償 |
綜合而言,鄰地通行權與越界建築之規定,旨在協調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衝突。鄰地通行權保障袋地所有人之通行需求,避免其因土地特性受限制;越界建築規定則在保障相鄰土地所有人權益與避免建築物浪費之間取得平衡。
裏地通行權:國際法中保障國家間過境權利的機制
裏地通行權意指一個國家為了往來其領土上的他國飛地或飛地,向他國爭取通過其領土的通過權。這種權利在國際法中受到廣泛承認,並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獲得明文規定。
表述通約通行權的要求:
要件 | 説明 |
---|---|
必有飛地國家 | 需要往來飛地或飛地的國家 |
通過國領土權 | 通過國擁有通約領土之主權 |
通行目的正當 | 通行僅限於往來飛地或飛地之目的 |
通行方法不損害 | 應尊重通過國之領土主權及安全 |
請求程序 | 應先經由外交途徑提出請求 |
通過國同意 | 通過國最終同意通約請求 |
裏地通行權的起源與發展
裏地通行權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古羅馬時代。當時,羅馬帝國為了維護其疆域完整,在各省份之間建立了通往自由城市或盟友領土的道路。這些道路被稱為「viae vicinales」,意即「鄰近道路」。
到了近代,隨著民族主義的興起,國家領土主權意識加強。為了保障飛地國家與本國領土間的聯繫,國際社會開始逐漸確立裏地通行權的原則。
裏地通行權的國際條約保障
除了《國際法院規約》之外,裏地通行權也受到許多國際條約的保障。例如:
- 《凡爾賽條約》(1919 年):保障波蘭經由但澤走廊通往附屬城市格丁尼亞的通行權。
- 《洛桑條約》(1923 年):保障希臘軍隊經由保加利亞領土通往東色雷斯的通行權。
-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當條約發生爭議時,應優先尊重現有國際習慣法,其中包括裏地通行權。
裏地通行權的行使與限制
在行使裏地通行權時,有以下限制需要注意:
- 正當目的:通行權僅限於往來飛地或飛地之目的。
- 方法合理:通行應採用不損害通過國領土主權及安全的合理方式。
- 通過國同意:通過國有權決定是否同意通行請求,且有權附加條件。
此外,裏地通行權可能會因國際情勢變化而受到影響。例如,在武裝衝突期間,通約國家可能行使自衞權,限制或中斷裏地通行權的實施。
裏地通行權的案例分析
表格:國際裏地通行權範例
通約國家 | 通過國 | 通約領土 | 備註 |
---|---|---|---|
波蘭 | 德國 | 但澤走廊 | 波蘭往來格丁尼亞的通道 |
希臘 | 保加利亞 | 東色雷斯 | 希臘軍隊通往東色雷斯的通道 |
斐濟 | 澳大利亞 | 羅圖馬島 | 斐濟往來其飛地的通道 |
斯瓦帝蘭 | 南非 | 納札富提 | 斯瓦帝蘭往來其孤立區域的通道 |
小結
裏地通行權在國際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保障飛地國家與本國領土之間的聯繫。儘管有著一定的限制,但裏地通行權對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國家間的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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